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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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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情节犯、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危险犯

D92;DF6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谐社会目标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标准”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09BFX080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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