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减刑、假释、完善
D92;D9
2012-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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