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探微
尽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先,然而,同样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我国不同的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定性.这种行为在德国等外国可以构成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此罪将计算机盗窃与计算机诈骗并入一罪予以惩处的立法真相并未被我国的一些学者所发现,导致刑法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出现了较大分歧,进而影响到司法实务.事实上,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此罪,但第287条可以对类似此罪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第287条的规定,以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法律的尊严,合理解释与适用<刑法>第287条,理顺该法条与相关法条的关系,便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冒用信用卡、ATM机、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盗窃、诈骗、利用计算机实施信用卡诈骗
D92;DF7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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