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根据质疑
以利益需要作为刑事立法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依据,在我国刑事立法研究中几乎已成通说.以利益需要作为启动经济刑法立法的根据.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片面夸大刑法的利益保护功能,在统一法秩序的幌子下简单处理法城间的关系,就会忽略经济刑法自身的规范逻辑和特点,构成要件的保障功能和社会秩序保护功能就都被利益保护所涵盖,并最终被淡化.畸重利益需要的经济刑法政策模式,难以促进利益的多元化,相反在利益驱使下容易使中央集权的国家控制模式进一步加强,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经济刑法立法、利益需要、公平
D92;D90
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经济刑法的功能性缺陷与对策研究"资助的成果.资助编号,20080440315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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