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

引用
心理测试技术的广泛运用与司法对其结论的态度形成巨大的反差.基于心理测试技术的可靠性及其结论的正确性,被测人与案件和事实的关联,以及针对被测人的生理心理反应所形成的以图谱形式表现出来的痕迹,可以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心理测试结论属于有限可采的补强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又对法官心证形成一定限制.

心理测试结论、域外考察、证据资格、证明力

D91;DF7

201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9-7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