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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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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武,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危险驾驶、醉酒、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91;D92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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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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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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