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
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过失犯、过失心态、过失基准行为
D92;DF6
201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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