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本质论之我见——兼议行为共同说之提倡
行为共同说将共同犯罪理解为共犯人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方法、类型,就刑事归责而言,与单独犯罪并无差别;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持(部分)犯罪共同说,但对该说的缺陷却鲜有论及,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过"犯意联络"将行为人可罚性的基础奠基于整个"犯罪集体",必然导致对个人责任原则的悖离;行为共同说则从个人责任原则出发,重新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使行为人的可罚性完全取决于自身的行为;在行为共同说的框架内,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必须重新诠释.
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个人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D9 ;D92
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共犯设立模式之比较与选择》阶段性成果CLS-D0972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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