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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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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分则不予处罚的对向性参与行为,能否结合总则关于教唆和帮助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的争论.如果形式化地看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得出对参与者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坚持(定型化)构成要件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地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对参与者原则上就不能以共犯论处.

对向犯、构成要件观念、处罚范围

D92;DF6

2010-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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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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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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