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行为的实行行为性之否定——兼与李凤梅博士商榷
实行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为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行为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行为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教唆行为、共犯行为、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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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政府派遣研究员项目资助成果:留京出[2007]3035
200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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