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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逃税犯罪中的初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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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犯罪作出重大修改,其中增加"初犯免责"这一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但是对于行为人"采用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方法选税的"和行为人初犯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可以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在初犯免责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同时,在具体处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时,应当由法律规定将行政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犯罪、初犯免责、司法衔接

DF4;F81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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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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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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