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疑难问题探讨
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中,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经理是个类概念,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经理,未实行公司改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厂长、总裁、主席等属于经理的范围.经营为筹划并管理之意,有参股投资但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不能认定为经营行为.同类营业不包括类似营业或相关联营业,其范围应以国有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的实际经营范围为标准.非法利益是指兼营公司、企业的非法获利,在兼营公司、企业没有获利的情况下,非法利益是指董事、经理的个人所得.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经理、同类营业、非法利益
D92;G27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