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是职权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其最为核心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法官的思维来实现对法官定罪过程的规制.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本身便可以有效实现对法官定罪过程的规制,因此,其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毫无兴致而对辩护制度的研究则情有独钟.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平面封闭式的犯罪论体系与职权式诉讼模式相结合,导致了犯罪论体系不仅没有实现对法官定罪过程的控制,而且还加重了控方的证明负担并限缩了辩方的实体辩护空问.
犯罪论体系、定罪控制、诉讼模式、证明责任、实体辩护
D92;D9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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