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独立成罪的合理性及模式——兼评《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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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独立成罪的合理性及模式——兼评《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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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传销的基础犯罪,这不符合传销行为多样性、客体多重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这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扩大传销犯罪的惩治范围、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在传销犯罪的立法模式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稿采取的是预备式立法,二稿和<刑法修正案(七)>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两稿在立法模式上仍存在一定不足,应综合采用概括式立法和预备式立法.

传销、非法经营罪、合理性、定罪模式

D92;DF6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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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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