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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之起算探讨——从5·12震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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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期,直接关系到追诉期限之起算问题.对于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内的隔时过失犯,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之日"应采"结果主义"立场,即以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起算追诉期限.

隔时犯、过失犯、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追诉时效

D9 ;D92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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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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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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