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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承继或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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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包括犯罪成立条件上的主客观要素的共存性和一致性.对于犯罪成立而言,应当考虑是否有主观的意思决定(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是否有受主观意思支配的客观的方面,并且要考虑主客观要素的协调一致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犯罪成立要素的价值论.历史地看,没有不讲价值论的犯罪评价机制,但却有不讲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评价机制.主客观相统一是认识进步的产物.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虽然是在自然主义、新康德主义、二元论等哲学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但并非容不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价值评价因素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冲突、矛盾.

主客观相统一、共存性、一致性、价值论、认识论

D92;DF6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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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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