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之物之刑法解释与适用——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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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之物之刑法解释与适用——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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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犯罪所得之物的刑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三个结论: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是犯罪所得之物,也可称为违法所得之物;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而非犯罪行为所指向之物,质言,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之物即赃款、赃物是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行为后所获得的物质性利益;二是商业贿赂犯罪所得数额的累加计算方法应是应当累加法+连续累加法;三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去向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承担,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犯、犯罪所得之物去向

D91;D92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7016

200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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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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