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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难点与消解——兼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分野与厘定

引用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侵占罪、盗窃罪、代为保管、占有控制

D92;DF6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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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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