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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评析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事由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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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法律性质在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都有争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其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等同或区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可相应划分为三种类型:为排他型违法阻却事由、排他型责任阻却事由与违法与责任阻却二元化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胁迫法律性质一方面传统上被认为属于可宽恕性抗辩事由,而另一方面新的见解既有将其视为正当化抗辩事由,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独立抗辩事由以及特殊标准的可宽恕事由.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上述争议,认为在两大法系中,作为排他性的理论具有绝对化和地方性的弊端,从而应当确立二元化的法律性质理论.

被胁迫、紧急避险、排他性事由、二元化事由

DF6;D9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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