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权的界限——以日本的诉因制度为借镜
按照平野龙一的观点,诉因是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诉因可以由检察官履行一定程序,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变更,法院没有变更诉因的权限和义务,即使命令检察官变更诉因,其命令也不具有形成新诉因的效力,但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在不改变诉因的前提下变更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我国可借鉴日本诉因制度的经验,通过明确诉因,划清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界限,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区分开来,防止法院异化为追诉者,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在没有诉园制度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借鉴诉因变更主义的原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对变更指控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
刑事审判权、诉因、诉因变更、公诉事实同一性
D91;DF7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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