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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7.06.007

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新型受贿、干股、高职后受贿、交易型受贿、刑法解释

D9(法律)

2008-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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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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