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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7.04.004

论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

引用
对于"天价葡萄案"等个案引发的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问题,一方面,对于主要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定量因素,无需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反映行为(包括结果)客观危害性的定量因素,如数额犯之数额、后果犯之后果,基于定罪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则应作为主观认识内容.至于某些所谓"复杂罪过"的特殊后果犯,应区分罪过评价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处罚范围限制意义上的结果,前者是判断主观罪过的根基,而后者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要将其归责于行为人,基于责任主义,也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主观罪过、定量因素、犯罪构成、认识因素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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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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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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