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7.03.008
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及归责根据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张任行、张国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两名首要分子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归责情况复杂,该案是研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典型判例.其中,对犯罪集团中"知而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基于首要分子"概括的犯意"进行认定;对"不知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国际刑法中的"归咎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首要分子对超过其控制力或支配力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确区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目的是构建开放型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归责体系.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
D9(法律)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