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5.006
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风险社会、罪刑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相当性
D9(法律)
2006-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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