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2.017
英美法系教唆犯罪论要
英美法系认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试图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教唆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教唆人希望用自己的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希望被教唆人具备目标犯罪罪过,并认为被教唆人没有辩护事由.教唆人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制止犯罪发生、"引蛇出洞"等行为可以成立教唆犯罪的抗辩事由.教唆犯罪的罪数取决于教唆的目标犯罪行为的个数.英美法系不存在教唆的未遂问题.对未遂犯罪的教唆也构成教唆犯罪.
英美法系、教唆犯罪、要件、抗辩事由、未遂
D915(法学各部门)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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