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2.012
无罪证据移送、出示程序规则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收集无罪证据,但对无罪证据移送、出示程序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无罪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部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无罪证据应当列入证明目录,并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移送复印件或照片.出于公诉人客观性要求,在法庭上有责任向法庭提供无罪证据,辩方在无罪证据举证在处于补充地位,但是在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辩方应当出示无罪证据.最后,笔者还对如何完善无罪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则提出自己的意见.
无罪证据、证据移送、证据出示、证明责任、知悉权
D915(法学各部门)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