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2.008
论刑法各论中的指使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妨害作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破坏监管秩序罪,都使用了"指使"的概念,对此有三种解释语境,即完全承担共犯的责任、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考虑指使人和被指使人之间的关系、指使的强度、被指使人进行的活动,并且结合立法的意图,才能合理地分配指使人和被指使人的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张是正确的,指使表现为命令、胁迫和起主要作用的教唆.
指使、共同犯罪、违法命令、胁迫、教唆
D915(法学各部门)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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