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2.003
犯罪客体重合性罪数标准的倡导
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罪数标准、犯罪构成、犯罪客体、重合性
D915(法学各部门)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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