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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6.02.001

论刑事证据的性质、功能及其可采性

引用
刑事证据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亦即为刑法评价提供"中性无色"的评价客体.而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之法律问题的评价标准只能是法律,犯罪的事实存在与否之事实问题的判断根据则只能是相关的事实,故事实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性质.鉴于一物是什么,与一物是否真实存在,并非同一种类的问题,本文认为,诉讼主体提供的一件物品或一个陈述具备哪些法律要件或属性时才是证据,属于证据概念理论研究的范围;一个证据具备哪些法律要件时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则属于证据的可采性理论研究的范围.相应地,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应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证据资格符合性判断;二是证据的可采性判断.

刑事证据、性质、功能、可采性

D915(法学各部门)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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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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