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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6.01.011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问题--兼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引用
受贿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贿赂,就表明这一法益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刑法第399条第4款是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能推广适用于其他场合.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数罪并罚、牵连犯、罪刑相适应

D9(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科研项目04SFB1007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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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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