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1.005
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努力从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分之意义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具体主张的科学性,应当始终贯彻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当前刑法理论界所提出的关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理论主张,无论是"目的说"、"结果说",还是"构成要件满足说",都不能作为犯罪既遂认定的统一标准.本文在重新界定结果的基础上,把直接故意犯罪分类成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型,进而提倡分别适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犯罪成立、结果、结果犯、行为犯
D9(法律)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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