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5.05.003
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性的定型性行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是指责任与实行行为同在.但并非所有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实行行为.在预备犯、独立教唆犯、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间接正犯等特殊情形中,都没有实行行为.这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而以因果归责原则为补充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就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实行行为、归责原则、过失犯、不作为犯、因果归责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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