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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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4.04.011

《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

引用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笔者认为,由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有鉴于此,本文从分析《案发经过》的概念、作用和历史沿革入手,对《案发经过》是否属证据以及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充分论证,进而提出《案发经过》已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建议废除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惯例.

案发经过、作用证据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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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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