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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4.04.008

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兼论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界限

引用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罪数形态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其实质是法规竞合.因为从受贿罪的行为结构来看,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视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因而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归入受财枉法的受贿类型中,其与受贿罪是一种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规竞合关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受贿赂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形.在该条款的适用中评价哪个罪重时,不仅要考虑法定刑,同时要考虑行为的主要性质与情节.

受贿、徇私枉法、罪数形态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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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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