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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4.01.014

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文书副本应送达检察院--由一起立案监督的公诉重婚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
@@ 一、问题的由来 妇女唐某与丈夫于某婚后生育一女.随后,于某与女青年孟某一起私奔到苏州市,非法生养一子.2000年10月,唐某状告丈夫于某重婚,某县法院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唐某的刑事自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文书、副本、送达、检察院、监督、公诉、证据不足、刑事自诉、苏州市、女青年、重婚、生育、妇女、裁定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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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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