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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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3.03.001

论死刑的正确适用

引用
本文紧紧围绕刑法关于死刑和量刑的有关规定,在澄清和阐明刑法相关基本理论基础上,明确提出并深入论证了五个问题:(1)罪名与罪行的关系,法定刑是判断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志,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的选择范围宽于判处死刑;(2)量刑情节是决定可否判处死刑的唯一根据,如果案件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3)即使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都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范围,只能对之适用"死缓";(4)禁止将同一罪行的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从重处罚情节,摆脱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的理论羁绊,是防止死刑滥用的当务之急;(5)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轻刑主义倾向,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机率远远高于应当判处死刑,严格根据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适用刑罚,是避免滥用死刑的重要保障.作者认为,死刑的存废受制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虽然主张经过一个相当时期的社会发展,逐步在中国废止死刑,但是又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摆脱错误的理论误导,探索依法控制死刑的科学方法,建立防范死刑滥用有效机制,是当前刑法研究和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死刑、定罪情节、量刑情节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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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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