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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3.01.005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立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不可能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主体的范围、徇私的内涵、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一一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存在争议,加之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直接影响了本罪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澄清有关认识。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对象、若干问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刑事责任、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弄虚作假、法律适用、本罪、实务界、罪名、追究、滞后、行为、刑法、伪造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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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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