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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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1.03.008

贪污罪主体研究

引用
@@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93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法律规定上是清楚的,但是,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社会实践中,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又成为在认定贪污罪时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贪污罪主体若干问题的讨论,说明刑法规定在社会实践中的适用.

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从事公务、贪污罪主体、国家机关、人员、社会实践、人民团体、企业、政治体制改革、刑法规定、委托管理、特殊主体、社会团体、若干问题、经济体制、国有财产、犯罪主体、法律规定、刑法第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2-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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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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