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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1.02.008

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

引用
我国设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因此,传统的理论以实事求是为基础,认为人民法院为纠正错误有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是从基本的诉讼理论来看,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审判监督程序也理应遵循诉讼的基本原则,比如控审分离.人民法院在为了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实际上充当了控诉人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明显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外国的有关立法,我国应当将再审分为为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和为加重被告人责任而发动的再审.对于为加重被告人责任而欲进行的再审,绝对不允许法院单方面主动提起,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方面才能提起.对于为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可以由法院主动提起.

诉讼程序、审判监督、控审分离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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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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