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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1.01.016

由"深圳邓宝驹一案"浅析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

引用
@@ 2000年3月24日<南方周末>头版头条刊登了一篇<定罪量刑引起争议>的文章.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邓宝驹,伙同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布分社主任麦伟平、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部主任陈锡球,从1997年1月2日到23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利用未注销公司骗取假贷款手段,侵占资金2.312亿元,用于挥霍享受.三人已于1998年11月21日携款逃往国外.2000年1月12日,邓宝驹等三人被蒙古国警方抓获并引渡回国.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邓宝驹、麦伟平、陈锡球三人提起公诉.由于此案涉及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因而在定罪量刑上引起争议.笔者将结合此案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作初步探讨.

深圳市宝安区、职务侵占罪、农村信用合作社、定罪量刑、社主任、沙井、区人民法院、锡球、提起公诉、数额巨大、利用职务、蒙古国、资金、引渡、南方、贷款、财务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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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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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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