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牧行政综合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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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8-7033.2005.03.023

对畜牧行政综合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引用
@@ 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是将涉及饲料、兽药、种畜禽、动物检疫等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综合到一起,专设执法机构统一行使,以充分发挥整合力量和优势.这在畜牧部门还属新鲜事.因此农业部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市县推行农业(畜牧)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之所以先试点,主要因为各级农业(畜牧)部门的综合执法体系尚未建立或尚未完善,涉农法律法规或规章多而综合执法经验不多、法律条款应用不熟练.所以对参与农业(畜牧)行政综合执法的"执法官"而言,因多数是非法律专业的畜牧专业技术干部,难免对法律条款理解不透,对复杂案件的性质、情节认定不当,造成表观上的执法不公平不公正,客观上已存在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对案件性质认定、适用法律选择、以及所选择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范围、幅度、种类差异等方面因素,对"执法官"们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如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已成为畜牧行政执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一些案件也因为对"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当,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消或败诉.对此,我们将在畜牧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方法作一介绍,以供同仁参考.

自由裁量权、行政综合执法

41

D922.1;D631.5;F293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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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杂志

0258-7033

11-2083/S

41

2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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