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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6729.2018.05.001

《民法总则》实施后再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及相关问题

引用
笔者曾于2013年8月针对《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社会上出现的错误认识和一些诸如精神障碍者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等问题撰写了《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及其相关问题》一文[1],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民法意义上的监护制度以及有关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所需承担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等问题.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2],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民法总则》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监护等事项的规定较《民法通则》有了一些变化,以下文字笔者将就《民法总则》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予以论述.

民法总则、精神障碍、监护、监护人变更

32

D919.3(法学各部门)

2018-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5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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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1000-6729

11-1873/R

32

201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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