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729.2013.04.001
“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写在《精神卫生法》即将实施之际
《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提上立法议题,直至2012年10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历时27年,其间的辗转曲折,想必多个经手人都会有不同的感悟.即使非亲历者,单单把产出的十六七个版本拿过来细细比较,也会是一件既学术又有趣的事情.
在长达二十余年的立法过程中,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在进行着微妙的变化,从呼吁改善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待遇,到强化重性精神病的管理,再到今天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这中间的丝丝嬗变,既反映了我国政治文明、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也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以及民众舆论与立法者的互动关系.与几十年前几个专家搭个班子,住进招待所闭门"造法",造好的"草案"只给"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呈上的做法截然不同,今天的立法几乎是在老百姓的眼皮底下进行.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放大成"汹涌的民意",直接影响到立法者的取舍.
精神卫生法、自愿原则、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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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R749-019(中国法律)
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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