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3.002
Pre-IPO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低价入股行为特点及其入罪路径
近年来,在IPO资源紧张、新股发行广受热捧的大环境下,证券从业人员、监管人员通过权力寻租,在公司筹备上市的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对价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待上市后抛售获利的现象屡有发生.此类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却面临性质认定困难、行政处罚不力、刑事手段缺失等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低价入股符合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受贿金额应在区别是否有机构投资者同期入股的情况下按照入股时股权市场价值与实际出资之差计算,对于入股后股权升值部分则应予以划分,分别按照犯罪孳息和合法收入对待.
Pre-IPO、低价入股、入罪路径、受贿
D914(法学各部门)
2017-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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