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146.2011.08.011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第三条规定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拥有最终的裁判权和司法解释权.然而,由于国家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很多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合法性存有争议但却无法启动审查程序,从莱种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个法律黑洞,是法外之法.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3条对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为各级法院审理因销售广告纠纷案件提供了判案依据,但由于其规定本身存在的诸多不合理,已使之成了开发商逃避虚假售楼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合理借口,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极大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利益.
售楼广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诚实信用原则
D92;D91
2012-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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