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自治边界
随着《关于椎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的推行,家庭医生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开展.家庭医生主要以签约的方式服务居民,该合同是无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在家庭医生服务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意思自治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改善医患双方的关系,创制个性化医疗,但若不加以限制则易导致双方强弱地位固化、医疗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短期失调、税收监管风险和伦理风险的加大.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中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设置债权履行担保、医方缔约选择、约定解除权、合同期限及其他限制等5个领域.
家庭医生、意思自治、自治限制、债权履行担保、约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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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2015年辽宁省社科基金“我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问题研究”L15CFX001;2017年辽宁省高校基本科研项目“辽宁省医生多点执业的法律困境与制度完善”WF2017001;2018年四川省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互联网+健康医疗’的法治问题研究”YF18-Z01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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