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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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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刑法》第336条第1款中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文章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视角,通过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中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仅指行医者个人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应该包括医师执业注册证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应以此来界定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医生执业资格、认定

32

R1;D922.16

安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点项目“社会风险中的公共安全治理研究”FRZD201305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5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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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004-4663

51-1201/R

32

20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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