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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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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缺陷药品侵权的责任主体.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结果与结论: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医疗机构,以及国家责任问题.药品生产企业,是缺陷药品的第一责任人,其身份的确定可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药品零售企业,会面临产品责任和药学服务事故责任的混合.医疗机构,针对一般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区别,会分别承担销售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缺陷药品所涉不当行政行为,目前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药品、缺陷、侵权、产品责任、医疗机构

30

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缺陷药品侵权的救济问题研究”11XKGJ10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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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004-4663

51-1201/R

30

201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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