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663.2012.03.014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及相关问题刍议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性质与一般的产品责任相似,医疗机构的地位也相当于一般销售者,其归责原则也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疗产品缺陷的认定应从设计制造缺陷扩大到警示、跟踪观察缺陷.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并对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实行不完全推定.《侵权责任法》需要在明确生产者与医疗机构的内部责任、明确销售者的责任主体地位等方面作出改进,另外,可借鉴美国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产品安全监测和报告制度.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缓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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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医疗侵权民事责任研究”YF09-Q1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医疗损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研究”课题编号:CLS2011C20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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