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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663.2003.06.014

落实“知情权”医患双方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引用
@@患者的自决权是指头脑正常的成年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享有的自我决定权。患者自决权的理念是由法学领域渗透至医学领域的,那种认为医生能为患者作出最好决策的观点现在已不再通行。患者的自决权包括二层意义,第一,患者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患者有权从医方知道自己身体的真实情况(医方估计患者知情后会引起不良后果的,可将实情告知患者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同意或拒绝对他的身体作医学检查和治疗。第二,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技术服务时,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权,具体表现为在患方知道病情的前提下,尽量让其了解医疗行情,从而自愿、公平、合理地支付医疗费用。显然,患者的自决权必须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患方知情权充分实现有赖于医方(医师)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新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医疗措施等如实告知患者,即“知情同意权”。但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怎样才算做到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向患者提供信息怎样才算充分的或合适的?怎样才算患者已经知情?《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作者结合临床实际工作体会,谈几点看法。……

知情权、患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决权、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身体、自主权、医疗技术服务、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医学领域、医学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活动、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医疗措施、提供信息、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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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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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004-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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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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